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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文件及解读
兴安盟招商引资优惠政策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来源:          发布时间:2019-01-31

凡在兴安盟投资的国内外(含盟内)投资商,在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的同时,还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。

    一、代建厂房。入驻兴安盟各类园区的企业,可采取租赁或购买等方式使用代建厂房。采取租赁方式的,给予租金优惠补贴;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厂房的,首付40%即可先期办理产权证。

     二、用地优惠。根据企业意愿,推行工业用地“长期租赁、先租后让、租让结合”的供应方式及“弹性土地出让年限”的供地政策。土地出让价格可按《内蒙古自治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》缴交;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、投资强度达到100万元/亩、容积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新建或改扩建增用地实行优惠,即企业厂区内基础设施和附属设施可由政府出资代为建设,代建金额按土地出让金地方分享部分的50%─70%确定

三、财税奖补。对新建项目,投产后5年内,年缴税收达到10万元/亩的成长性企业,前3年,企业每年应缴纳税收地方分享部分等额奖励给企业;后2年,企业每年应缴纳税收地方分享部分的50%等额奖励给企业。对于新建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,地方财政视项目投资额度和税收强度适当增加奖励金额。

四、电价优惠。放宽大工业用电企业直接交易条件,年用电量在1亿千瓦时以上、用电电压等级在66千伏及以上的用电企业,执行现行直接交易电价政策,对符合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、能效标杆企业、战略性新兴产业电压等级可适当放宽。风、光发电企业与用电企业进行直接交易的,通过自治区调节资金进行补贴,使目标交易到户电价达到0.26元/千瓦时。

五、融资扶持。成长性企业、转型升级的传统龙头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,可通过助保贷服务平台和融资担保公司给予信贷支持;设立企业过桥资金5000万元,用于减少企业在先还后贷过程中发生的高息融资。

六、上市奖励。对盟内企业或注册地迁入到兴安盟实现IPO上市企业,除享受国家对贫困地区上市企业给予的扶持政策外,可按融资额的0.5%给予费用补贴,最高不超过300万元。企业成功挂牌上市后,上市企业首发募集资金总额60%以上投入本地范围内的,可按投资额的0.3%给予一次性奖励,最高不超过300万元。

七、双创奖励。通过认定的国家级实验室、工程(技术)研究中心、企业研发中心、重点实验室、院士专家工作站等各类创新平台,按照兴党办发〔2016〕22号文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;支持企业利用电商平台拓展市场,开设网上商城旗舰店,当年电商纳税5万元以上且年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的,奖励2万元,交易额每增加1000万元,增加奖励1万元,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。

八、用工支持。企业应缴纳的“五险一金”按照国家和自治区降低费率执行;鼓励企业与大专院校合作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,培训费用可由人社部门纳入每年的培训计划,享受财政补贴支持。

九、人才引进。政府每年为重点企业提供一定数量公租房,解决新毕业大学生及技术人员住房问题;对企业招聘中签定正式聘用合同并工作一年以上的硕士、博士及其他急需人才,每月给予一定量生活补贴;对盟行署被评为有突出贡献的优秀职业经理人,一次性奖励10万元。

十、一事一议。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、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、大型商贸流通等现代服务业项目、产业链关键项目、注册地迁入我盟的企业集团总部项目等,采取“一事一议”办法,单独制定优惠政策。

主办单位:兴安盟区域经济合作局

地址:兴安盟财政综合办公大楼5楼  电话:0482-397270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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